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交流、回避等规定的意见
为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中办发〔2006〕19号),进一步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规范干部的正常流动,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县(市)属机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正职领导成员,参照《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执行。
1、区、县(市)属机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10年的,不再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2、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参照《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执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在同一乡镇(街道)任正、副职累计满15年的,应有计划地交流任职。
三、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参照《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执行。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四、党政领导干部任期、交流、回避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以及党委(党组)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制定干部任期届满、交流、回避的工作方案,提出拟调整的干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