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上岗笔试、面试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结果一次有效。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市直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直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进行。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直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
《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并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和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坚持客观公正,不准在面试测评时打人情分。
(五)考察组成员要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反映考察情况,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直属事业、企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区、县(市)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市直机关所属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