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市直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不断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市直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根据《
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干部任用条例》)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坚持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要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市直机关中层干部。
第四条 市直机关凡提拔担任中层正、副职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应实行竞争上岗。重要的非领导职位也可根据需要实施竞争上岗。
第五条 市直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对一些人员编制数较少、内部形不成有效竞争的单位,可以实施跨部门竞争上岗。
第六条 市直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参加市直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符合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资格,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