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五条,一般情况下破格不能同时破2条以上。
第九条 担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连续破格提拔。
第十条 公选破格按《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破格提拔的程序
第十一条 破格提拔干部事项,在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后,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以书面请示报市委组织部。请示内容包括: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理由、依据;
(二)拟破格提拔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
(三)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关于拟破格提拔干部廉政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审议破格提拔干部事项,根据部务会决定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 破格提拔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其进行考察,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应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章 破格提拔的纪律
第十四条 破格提拔县(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认真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未按程序、未经审批作出的破格提拔决定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党委(党组)破格提拔任用县(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破格提拔科级党政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