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破格提拔的条件
第五条 破格提拔的干部,须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在领导班子党委(党组)酝酿讨论时,均表示同意。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提拔:
(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有2次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获得过市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十佳公务员等荣誉称号;
(三)在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时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突出的干部。
第七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破格提拔:
(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党外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二)专业性较强的单位紧缺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
(三)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援藏、援疆、援川等)和重大工程工作的优秀干部。
第八条 破格提拔的资格把握:
(一)关于“任职年限”
任职年限必须达到
《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任职资格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关于“基层工作经历”
1、在区县(市)、乡镇(街道)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时间1年以上;
2、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重点工程、农村工作指导员等挂职锻炼时间可纳入基层工作时间计算;
3、市直机关干部在区、县(市)直属机关工作过(含挂职),也可纳入基层工作时间计算。
(三)关于“任职经历”
1、由于组织原因没有交流工作岗位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出具证明;
2、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的,分工进行过调整,或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都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
(四)关于“任职前培训”
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上报任免材料时应写明原因及任职后一年内安排培训的具体时间。
(五)关于“工龄”
工龄必须达到
《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工龄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