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杭交发〔2008〕231号)
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杭州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已经杭州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杭州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能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监察室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牵头部门并负责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局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搞暗箱操作的;
(三)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