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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第二年龄段人员(男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女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每月17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50元,期限2年;达到养老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三年龄段人员(男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每月15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30元;达到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年龄段人员(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即养老年龄),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三类地区每人每月23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210元。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当年物价上涨指数超过一定水平时,适当增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临时物价补贴(按季计算发放,每季度物价上涨指数超过规定标准时,按被征地农民同档月保障标准的25%发放),所需资金从统筹账户中列支。

  四、规范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领取办法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其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镇(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确定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待遇水平和执行时间。

  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不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后,又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与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签定领取个人账户资金协议书后,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以后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于次月一次结清给合法继承人。

  五、加强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县(市)、区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登记,并将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参照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内容和标准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培训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账户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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