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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有县(市、区)政府都要将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发生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罚款、建筑物处理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二)市监察局:审核国土部门移交的建议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及时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三)市公安局:侦办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配合国土部门查处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四)市国土资源局:查清违法用地底数,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依法移送应当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对应当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提出申请。
  (五)市建管委:监督管理城中村改造;查处各种违法建设。
  (六)市财政局:负责罚没收入入库,保证专项行动工作经费。
  (七)市规划局: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施工项目进行查处。
  (八)市房地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销售商品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水务局:对向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提供自备井用水单位进行查处。
  (十)市工商局:对为利用违法用地营业企业核发营业执照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市综合执法局: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十二)太原供电局:查处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供电的行为,并停止供电。
  (十三)市自来水公司:查处向违法建设项目供水的行为,并停止供水。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11月25日开始,时间一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11月25日至30日)
  各职能部门对照工作职责,结合群众举报和日常巡查检查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全面查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期间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售房、违法发放营业执照及擅自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底数。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保证清理数据真实准确。
  (二)落实整改阶段(12月1日至20日)
  对清理发现的集体土地违法行为全部叫停,并停水、停电,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依法作出处理。对大要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公开曝光;对有令不止、顶风违法案件公开曝光、从重处理;对侵占耕地、基本农田违法建设项目责令自行纠正、限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依法没收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破坏耕地10亩以上,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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