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县(市、区)政府都要将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发生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罚款、建筑物处理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二)市监察局:审核国土部门移交的建议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及时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三)市公安局:侦办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配合国土部门查处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四)市国土资源局:查清违法用地底数,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依法移送应当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对应当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提出申请。
(五)市建管委:监督管理城中村改造;查处各种违法建设。
(六)市财政局:负责罚没收入入库,保证专项行动工作经费。
(七)市规划局: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施工项目进行查处。
(八)市房地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销售商品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水务局:对向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提供自备井用水单位进行查处。
(十)市工商局:对为利用违法用地营业企业核发营业执照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市综合执法局: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十二)太原供电局:查处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供电的行为,并停止供电。
(十三)市自来水公司:查处向违法建设项目供水的行为,并停止供水。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11月25日开始,时间一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11月25日至30日)
各职能部门对照工作职责,结合群众举报和日常巡查检查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全面查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期间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售房、违法发放营业执照及擅自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底数。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保证清理数据真实准确。
(二)落实整改阶段(12月1日至20日)
对清理发现的集体土地违法行为全部叫停,并停水、停电,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依法作出处理。对大要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公开曝光;对有令不止、顶风违法案件公开曝光、从重处理;对侵占耕地、基本农田违法建设项目责令自行纠正、限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依法没收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破坏耕地10亩以上,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