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着力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集中成片的棚户区 (危旧房)要制定改造计划,积极实施改造。继续实施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千方百计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生活设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采取保本微利的原则向农民工出租。认真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强化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帮助新就业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十三)积极兴建限价商品住房。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住房条件,通过限定销售价格、限定套型面积、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限定转让交易时间、竞出让地价的方式,建设一定数量的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按照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建设,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供应对象为城市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中低收入家庭。
五、制定落实住房保障的配套政策
(十四)落实建设用地和经济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单独列出。每年1月15日前,市、县(市、贾汪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鼓励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社会各界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