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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八)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对没有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要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情况等因素,实行轮候制度。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对于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原有住房,在城市重点工程拆迁时,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服从拆迁。

  (九)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要按照“经济、实用、美观”的要求设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对不符合成本构成项目和支出的不得纳入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和套数,由政府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购买需求确定。  

(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10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10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2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以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十一)加强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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