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也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点。各县(市)、贾汪区要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在此基础上,要结合城市人均居住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建立多种形式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2008年度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各县(市)、贾汪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市区低保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继续采取租金减免的方式予以保障。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优先考虑低保无房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凡已实行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其原住房属公有住房的,应无条件交给政府,用于解决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原住房属自有住房的,在城市重点工程拆迁时,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服从拆迁。
(六)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之内,配建比例和套数根据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和实际需要确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具体要求,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出,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七)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设立财政专户,确保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要每年对市、县(市)、贾汪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分别核算,属各县(市)、贾汪区的资金应及时结算并核拨给各县(市)、贾汪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不能保证及时计提的县(市)、贾汪区,可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市及各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