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徐政发〔2008〕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徐州”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大力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2007〕24号和省政府〔200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确定为:具有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2008年底,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含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特困职工证》的家庭,下同)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10年底,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08年至2010年,基本完成重点片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使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基本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要求。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市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统筹规划,逐步解决;坚持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坚持分级负责,严格检查考核、抓好落实。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