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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1、申办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及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报经核准后,才能从事对外劳务经营业务。

2、申办对外劳务中介机构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需的办公设施和熟悉相关业务的专职人员等资格条件,同时,必须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及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授权委托,报外经贸部门核准后,才能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

3、对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国内职业中介机构,必须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及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授权委托,报外经贸部门核准、劳动部门备案后,才能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

 四、强化备案管理

 对外劳务(外派劳务、对外工程承包及设计咨询)有权企业应经市外经贸部门进行项目审查后到所辖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办理同意企业在当地招收劳务人员的初审意见函。外经贸部门负责为对外劳务有权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各公共媒体凭备案手续发布招收对外劳务信息,公安部门凭备案手续为对外劳务人员办理护照。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02年15号令)开展的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参照对外劳务有权企业项目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五、强化风险防范

1、实施出国(境)保险管理。对外劳务经营单位必须为对外劳务人员办理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外经贸部门在出具《关于对外派企业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初审意见函》时,要核查有关保险合同条款。

2、强化培训管理。对已备案列名的人员进行出境前适应性培训,内容包括国别概况、素质教育、劳务常识。并对劳务人员应签订的合同进行讲解,以提高劳务人员综合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

 六、加大打击力度

1、加大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负责对代理劳务业务、接受挂靠、虚构劳务项目、超范围经营、超标准收费以及因管理不当引发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经营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予以查处,直至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经营资格。

2、严厉打击对外劳务违法犯罪行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外劳务的管理力度,不定期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外劳务广告管理,严厉打击对外劳务虚假广告宣传;外经贸、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或超范围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公安机关要加强劳务人员出入境管理,对以旅游、商务等名义骗办护照组织对外劳务,利用对外劳务从事各类犯罪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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