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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南宁市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1.居民用户到户籍管辖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填写《南宁市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登记表(居民用户、工会用)》(见附件3),实行限量购买,每位居民凭本人本市身份证购买高效照明产品数量最多不得超过30只;

  2.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将购买登记表进行汇总,填写《南宁市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申购汇总表(居民用户、工会)》(见附件4)并盖章,送至各县区审核,审核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3.中标企业或代理商根据审核后的购买汇总表确定的产品型号、规格及数量供货并开具购货发票,由居委会或村委会按购买登记情况将产品分发给居民用户。中标企业或代理商可与居委会、村委会协商,可由居委会或村委会代收货款;中标企业或代理商为居民用户完成安装后, 应取得居委会、村委会确认签章。

  十二、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本方案的相关程序,做好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价格销售,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倒买倒卖节能灯的行为,严格禁止各类标示有“政府补贴、绿照工程”的高效照明产品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销售,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推广办举报,举报电话:5535513。

  (二)各县区经贸(发)局、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在推广过程中,市推广办将对重点大宗用户安装、使用高效照明产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城乡居民用户安装、使用高效照明产品的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区、有关责任单位也要组织对本地区大宗用户、城乡居民用户安装、使用高效照明产品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推广办,对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三)各县区、有关责任单位每月15、30日,填写《县区、主管部门推广应用高效照明产品汇总表》(见附件5),将推广情况及汇总数据报市推广办。

  (四)中标企业或代理商应留存供货合同和确认签章等原始凭证,并如实统计安装数量。

  附件:1.2008年南宁市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目标分解表

  2.南宁市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申购表(大宗用户)

  3.南宁市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登记表(居民用户、工会用)

  4.南宁市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申购汇总表(居民用户、工会)

  5.县区、主管部门推广应用高效照明产品汇总表

  附件1:
  2008年南宁市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目标分解表

  单位:万只

年度

责任单位

自镇流荧光灯

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

合计

主要推广范围

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10

5

15

中直、区直机关及其下属驻邕单位照明系统改造

市经委

 

2

2

市属工厂照明系统改造

市旅游局

1

1

2

宾馆照明系统改造

市卫生局

0.5

2.8

3.3

市属医院等医疗机构照明系统改造

市教育局

0.5

6.5

7

市属学校照明系统改造

市建委

1.5

3

4.5

办公楼宇照明系统改造及新建建筑物使用高效照明产品

市机关事务

管理局

0.5

3 

3.5

市属机关办公楼宇照明系统改造

兴宁区

18

3

21

行政辖区内所属单位、居民、公共设施等照明系统改造

江南区

20

4.7

24.7

青秀区

40

6

46

西乡塘区

50

5.5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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