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现将《葫芦岛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予以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葫芦岛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
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和管理的,用于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敬老院、养老院、福利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
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等相关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卫生、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供养标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以政府供养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和社会帮助为辅;
(四)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五)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无偿服务。对提供捐助和无偿服务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