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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地区城建档案。连山区、龙港区负责收集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城建档案。

  远离市区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均应建立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地区城建档案。不能建立城建档案馆(室)的,可委托市、县级城建档案馆(室)代为收集和保管本地区城建档案。

  第七条 市、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起草、制定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发展城建档案工作的长远目标和近期计划;

  (三)对基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

  (四)参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收集需长期和永久保管的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二)对所保存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鉴定、统计、安全保管和提供利用;

  (三)根据本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服务;

  (四)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组织城建档案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九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城建专业、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城建档案编制与报送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先到城建档案馆(室)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应签订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要作为规划管理审批部门和建筑管理部门办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核验材料之一。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与建设单位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后,应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档案监理和技术服务。派专业技术人员督促、协助其档案人员按施工进度编制工程档案,确保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规定》和《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工程竣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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