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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金融信贷扶持力度

  1.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2.鼓励物流企业运用多种渠道融资;支持重点物流企业特别是重点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募集资金,也可通过项目融资及进入投资基金市场、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等渠道筹措资金。

  3.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要积极开办“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出口退税票据抵押贷款等业务。对建造中的船舶开办抵押贷款业务,拓宽船舶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我市航运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完善物流企业税费征收管理

  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物流运输企业,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2.对投资物流园区基础设施、设备的企业,投资额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或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其注册资本大于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前2年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实际上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前5年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3.对在营口地区注册的新办海运企业,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从工商登记日起2年内按实缴营业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2年后对年纳税超过50万元的航运及船代企业再给予3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20%的奖励。

  4.对新建办的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其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连续三年给予30%补贴。

  5.支持水运企业发展,按规费征收标准下限(不高于全省其他沿海城市的收费标准)征收水路运输管理费。

  6.对具有运输、仓储、物流配送、信息服务资质的物流运输企业免收年审费,减免办理新增车辆《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工本费的30%。

  7.取消向物流企业收取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严禁对物流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加大对设计物流相关业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设置站点、擅立收费项目、向货运车辆及物流企业乱收费的行为,要严肃依法处理。

  (五)保障物流企业合理用地需求

  1.凡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项目,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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