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政策措施
(一)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方式
1.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经营现代物流业,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实行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的项目外,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与物流相关的项目。
2.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在3万元以上;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3年内全部到位;可以以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出资,不限出资比例。
3.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用总部出具的批准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
4.物流企业办企业集团不受成员单位数量和资本联结关系限定,注册资本由规定的母公司5000万元,总资本1亿元,分别降低到2000万元和3000万元;母子公司均从事物流经营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总资本分别降低到1000万元、2000万元。
5.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民航货运销售代理审批按民航总局制定的民航货运代理管理办法执行。危险品等特种货物的运输代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对重点物流项目,要简化项目立项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对项目要实行联合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实行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
1.设立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从2009年起,由市财政从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对具有示范作用、带动产业发展能力强的重点物流企业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对按照行业标准评选出的年度“十强物流企业”和“十佳成长型物流企业”,并给予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省重点扶持的物流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2.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列入中央国债资金项目和省贴息资金项目计划;对现代物流信息化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可申请市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对各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在加强公路、铁路、水上运输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上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3.对进驻营口开发区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以及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企业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补助(根据实际发生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