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实施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体现社会救助的公正与公平,解决好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相对困难问题,现就全市实施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与农村低保制度相协调、相衔接,救助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实行专项救助,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按照农村低保的相关规定实施。
二、救助对象
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和医疗、住房、子女就学、应急(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实际受益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我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按农村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当农村低保标准和各专项救助标准调整时,要相应调整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界定范围。
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的申请、审批及管理,与农村低保对象相同。依据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低保户与低保边缘户转换,应按规定的程序从简办理。农村低保边缘户实行动态管理。
三、救助内容、标准和资金
(一)救助内容、标准
1、医疗救助:将农村低保边缘户纳入农村医疗救助体系,救助标准为农村低保户的60%。农村低保边缘户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与农村低保户同等优惠待遇。
2、住房救助:低保边缘户纳入农村贫困户建房范围,按农村低保户建房补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
3、就学救助:按农村低保户就学救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
4、节日临时救助:按农村低保户救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