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部门:市环保局会同发改委、经委等。时间安排:2008年9月至12月。
5.继续监督抽查重点终端节能节水产品质量,开展能效标识抽查和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开展资源和环境价格检查。
负责部门:市质监局、发改委、经委、物价局。时间安排:2008年9月至12月。
(十一)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力推进家庭社区行动、青少年行动、企业行动、农村行动、学校行动、政府机构行动、科技行动、科普行动、媒体行动等专项行动,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力求范围更广、影响更大、效果更好,营造更加浓厚的节能减排社会氛围。
1.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
负责部门:市建委。
2.节能减排青少年行动。
负责部门:共青团市委。
3.节能减排企业行动。
负责部门:市经委。
4.节能减排学校行动。
负责部门:市教育局。
5.节能减排政府机构行动。
负责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6.节能减排科技行动。
负责部门:市科技局。
7.节能减排科普行动。
负责部门:市科协。
8.节能减排媒体行动。
负责部门:市委宣传部。
以上行动的时间安排:2008年9月至12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逐级分解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2008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
落实《广西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南宁市暂停对该县(区)新建高耗能和高排放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后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