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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8年节能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2.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提高电价。

  负责部门:市物价局、环保局、经委、财政局。时间安排:2008年9月至12月。

  3.落实国家节能减排“以奖代补、以建代补”政策。

  负责部门: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委等部门。时间安排:2008年12月底完成。

  4.建立节能减排奖励制度,对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给予奖励。

  负责部门: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委。时间安排:2008年12月底完成。

  5.加强资金管理,提高我市今年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督促各县(区)安排落实好各地区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负责部门: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等部门。时间安排:2008年9月至12月。

  (九)完善节能减排法规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加快《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规章制定工作。

  负责部门:市建委、市法制办。

  时间安排: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的工作。

  (十)加强对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1.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行动,督促检查各县(区)、各企业落实自治区和南宁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经常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执法监督的力度,对违反国家节能减排规定和产业政策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负责部门: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委、监察局、质监局。时间安排:2008年12月底完成。

  2.探索成立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察。

  负责部门:市经委、编制办。时间安排:2008年12月底完成。

  3.健全环保执法监察体制,强化执法责任追究。

  负责部门: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时间安排:2008年9月至12月。

  4.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监管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制糖、化工、造纸、冶炼、建材、食品等重点行业污染减排,组织开展环保执法后监督工作。继续实施环评“区域限批”,对环境违法严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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