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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等部门《南京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早餐点设置应遵循“方便市民、维护交通、确保卫生、有利景观”原则,控制数量、合理布局,摊点位置分配应向本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经营群体倾斜。在本市市容管理10条景观路(见附件)周边设置早餐点的,应在与景观路相交的街巷内10米以外。

  第七条 早餐点经营设施由各区统一制作或提供样式监制,应使用液化气瓶,不得使用板车、三轮车及燃煤炉等。

  第八条 早餐点经营设施不得擅自改造,增加附属设施(如披棚、雨布等);不得将经营物品超出早餐车占道摆放;经营现场不得摆放桌椅;早餐点应自备垃圾收集容器,经营所产生的垃圾由经营业主负责随时清扫,保持早餐点责任区内(早餐车前后左右各两米范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九条 早餐点供应的食品和包装应卫生、便捷、环保、安全。经营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要穿戴工作衣帽。凡现场制作需要上、下水设施的食品、油炸食品以及面条、馄饨等早点品种应入室经营。

  第十条 早餐点日常经营终止时间为每日上午8:30,法定节假日及每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上午9时。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成立南京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市容局、工商局、卫生局、市政公用局、商贸局、交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本市早餐点管理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局。各区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组织区相关部门和放心早餐经营企业,做好本区域内早餐点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早餐点设置、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收取任何行政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市市容局为本市早餐点日常管理主管部门,要定期协调工商局、卫生局、市政公用局、商贸局、交管局等部门,对本市早餐点进行集中检查;组织对各区早餐点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协调组织本市早餐点专项整治工作和综合执法行动。

  第十四条 早餐点的设置由各区级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街道对辖区现有早餐点开展普查登记,根据设置标准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区早餐点管理机构复核,符合标准的,由区统一报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领导小组备案,由市市政公用局统一发放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早餐点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每年年检审核一次,遇城市规划、建设和环境整治需要,早餐点应无条件撤除或异地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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