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等部门《南京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局、市政公用局、工商局、卫生局、商贸局、公安交管局拟定的《南京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南京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办法
(市市容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
市商贸局市公安交管局、2008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临时占道早餐点(以下简称早餐点)管理,根据国家商务部《早餐经营规范》和《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早餐点管理工作,实行市、区、街层级管理,各级相关部门监管,通过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早餐点对城市交通出行、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的影响。
第三条 积极推进本市放心早餐工程建设。鼓励达标优质早餐经营企业,通过公司化管理、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扩大市场,提升品质,促进本市早餐经营规范、安全、便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南八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高淳县、溧水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早餐点经营人员应优先安排本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人员。经营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经营人员应“亮证”经营,“两证”不全者,不得上路经营,否则属违规占道,应予取缔。早餐点经营者必须是“两证”持有人,早餐车不得出租或转包,违规出租或转包的取消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