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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先期垫付的执行救助资金,要明确告知当事人款项的性质及执行款到位后须优先收回等内容,做好记录交当事人签名确认。执行机关要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不得拖延或停止案件执行。执行到位后,执行机关应及时向州委政法委报告备案,并将收回的先期垫付救助资金直接上交州级金库。

  第十三条 州级政法部门在本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州委政法委报送年度各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州委政法委汇总年度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州财政局备案。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州委政法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司法救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阿坝州州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
  (    年度)

  申报单位:                      序号:

救助对象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住址

 

联系

电话

 

案件名称

及文号

 

案情

简述

 

申报

理由

 

拟救助金额(元)

 

申报单位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州委政法委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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