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代建费用确定办法
代建服务费(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取费标准按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中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为上限(见附件2)。
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
六、奖惩规定
(一)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业主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二)在完成对代建项目的稽查、审计和监察后,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业主可依法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三)代建单位未能全面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应负责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因工作疏忽、过失,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负责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代建单位未经项目业主按相关要求审批同意,擅自进行工程变更或投资调整,增加的投资由代建单位自行解决,减少的部分扣减相应投资。
(六)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项目业主有权扣除代建费用的10%。
(七)代建单位如出现需按(二)、(三)、(四)、(五)、(六)规定对项目业主作出赔偿的,项目业主可在赔偿额确认后的15日内,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收取赔偿金,银行履约保函不足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代建费用不足则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八) 代建单位因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和建设管理优良,经州政府同意,可获得奖励。
七、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州政府成立阿坝州灾后重建政府投资交通项目代建制管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代建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项目业主在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定代建单位,并通过《代建合同》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交由代建单位负责。同时负责做好下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