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试行意见
(阿府发〔2008〕3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灾后重建政府性投资交通项目,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州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投资交通项目代建制管理的试行意见。
一、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范围
政府投资交通灾后重建项目是指遭受“5·12”汶川特大地震损坏,由国家、省、州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援建省市全额或部分投资由地方承建的交通灾后重建项目。主要包括:灾后重建规划的国省干线和重要经济干线每公里投资在60万元以上的公路,独立桥梁、隧道等项目。
本意见所称代建制管理是指由州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资质,并视项目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
(三)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由州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及其投资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代建单位的竞争资格条件。
代建单位与项目业主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三、代建单位的确定
代建单位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州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州交通局、代建单位双方按委托书或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代建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