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慈善双日捐活动的通知
(渝办发〔2008〕3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精神,切实帮助灾区和贫困地区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慈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7〕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2008年“慈善双日捐”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本次“慈善双日捐”活动在2008年12月内实施完成。
二、活动范围及内容
“慈善双日捐”活动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倡导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自愿捐赠两天工资(按每月22个工作日计。今年已开展“慈善双日捐”活动的区县可不再开展,其资金纳入本次活动统计)。
三、组织形式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款,由市级部门组织,市慈善总会统一接收。各区县(自治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款,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同级慈善会统一接收。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及北部新区“慈善双日捐”所募集资金按50%划缴市慈善总会。
四、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把此次“慈善双日捐”活动作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精神的具体行动,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措施把相关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领导同志,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捐助,起好表率作用。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今年灾情较多且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仍然保持良好的捐款热情,通过“慈善双日捐”活动,充分体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对困难群众的关爱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