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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2008修订)


时 间

收费标准(元/辆次)

室 内

室 外

四小时以内

4

2

白天

8

4

夜间

10

6



  (注:夜间为20:00时至次日8:00时)。

  主城区应班车停放1小时内,非主城区停放1.5小时以内发车,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十二条 延误发班费、脱班费

  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而发生延误发班或脱班,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因客运站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

  (一)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发生脱班的,客运站视班车运距长短按每脱一个班次100元―300元的标准向承运人收取班车脱班费,具体数额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在班车进站协议中确定;发生延误班车发车的,客运站按每延误一分钟5元的标准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费,延误费超过脱班费的按脱班处理。

  (二)因客运站责任造成班车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应按对等原则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

  (三)因承运方或客运站的责任造成班车延误或脱班的,旅客的退票、转乘等一切善后事宜由客运站负责。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运方和客运站在分清责任后,由责任方支付。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延误发班或脱班,延误发班或脱班方提前2小时通知对方的,不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

  第十三条 车辆安全检查服务

  始发客运站应组织专门人员对进站营运车辆提供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做好安检记录,对每趟出站班车须出示安检凭证,客运站签证出站。完成此项工作的客运站每月可向承运人计收50元/辆的安检服务费。

第三章 旅客站务费

  第十四条 客运站具备一至三级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车、信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等基本客运服务的,在出售的微机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以下简称站务费)。站务费标准如下(单位:元/人次):

站级

  收费等级

项目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四级及以下站

A

B

A

B

A

B

旅客站务费

2.50

2.00

1.50

1.00

0.50

0.30



  第十五条 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汽车客运站售出的已含站务费的客运票价尾数不得收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站不得收取站务费:

  (一)未实行人、车分流(人、车辆进出站口分设)的客运站。

  (二)候车室商业面积占整个候车室面积20%以上的客运站。

  (三)未实行微机售票的客运站。

  (四)未对旅客提供降温设备的客运站。

  (五)一、二级客运站中未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客运站。

第四章 客运站服务收费

  第十七条 补票手续费

  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1元。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客运站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合法处理。

  第十八条 退票费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旅客可选择退票,客运站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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