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时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坚持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稳步发展的原则,在认真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同时,及早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适时组织实施。
(三)推广应用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积极创造条件,尽早筹划运作,争取早日建成几条大运量快速通道,方便居民出行。
五、优化环境,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投入力度。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将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依据财力统筹优先安排。对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车辆更新、轨道交通等重大公共交通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重点向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建设倾斜。城市维护费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公共交通的场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应,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规范完善票价调整机制。坚持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运价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企业运营成本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票价。票价调整要公开透明,坚持成本审核,实行听证制度。公共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价格、消协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实行监审与公众评价制度。
(四)建立健全补偿机制。对于公交企业实行低票价以及IC乘车卡、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减免票乘车等社会福利支出,经审计、财政和物价部门审定核实后,由政府以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给予补贴。对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经公共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定期给予专项经济补偿。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城市公交企业各种税费先征后返的政策,经公共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对公交企业新建停车场、车辆保养(维修)厂、始发站、枢纽站等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在继续执行公交车辆享受免征养路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公交企业应缴的运营车辆年检费、审验费等可适当予以减免。
六、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