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兰州市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兰州市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兰州市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我市经济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司法厅〈关于甘肃省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9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关于法律援助事项的补充范围
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的立法宗旨,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及司法部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要求,依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确定我市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
我市经济困难的公民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六项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三)涉及虐待、遗弃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
(四)妇女因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原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六)军、烈属因侵权请求赔偿的;
(七)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关于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