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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修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8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28日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水路运输业管理,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统称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包括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包括水路客货运站经营、船舶代理、客货运代理和船舶管理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

  公安、海事、经贸、工商、税务、价格、水利、旅游、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路运输业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经济、优质服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和保障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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