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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和部队复员、转业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养老金计发。1996年1月1日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复员、转业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按5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发。其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能够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八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计发。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全额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但不再根据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九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2个月为1年,结算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该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按实际缴费基数之和除以12计算,首次参保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用实际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参保人员因病退职时年龄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律按40周岁计发月数取值。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一条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待遇核定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有关信息建立支付台帐,生成发放数据传送各代发银行,实行社会化按月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一)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增减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情况,录入微机数据库;

  (二)汇总生成当月养老保险待遇应发人数、金额,与计算机信息数据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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