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四)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第五条 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核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1996年1月1日,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1月1日) 以后参加工作,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含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另发给调节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2006-2010年)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1991年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本人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91/C91+X92/C92+…+Xn/Cn) ÷N
第六条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或退职。
(一)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由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批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和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分别按5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经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职,月退职生活费按5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