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淮南市工伤(亡)职工待遇支付审批表》;
(四)工亡职工的身份证、工亡职工的火化证;待遇领取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有效证明(工亡职工配偶领取应提供结婚证);
(五)工亡职工与被供养人之间的供养关系证明,工亡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证明,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收入证明;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六)工亡职工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符合条件的被供养人领取抚恤金的申请;
(七)《淮南市工伤保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登记表》;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供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审核: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供养人,审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供养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二)与工亡职工存在赡养与抚养关系的被供养人,审核能证明赡养与抚养关系的有效法律证明;
(三)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及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工亡职工亲属不符合供养条件,经办机构受理其仅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应当审核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申请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审核:
(一)工伤认定结论;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结论;
(三)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四)工伤职工身份证;
(五)《淮南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申请人)每月5日前报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资料,符合受理规定的,经办机构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核,按规定核定待遇支付数额,次月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特殊(限制性)用药、材料、诊疗项目实行核准制度,由经办机构核准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紧急情况可先行使用,事后按规定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