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

  第六条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申请结算工伤职工医疗费,应当审核:

  (一)工伤认定结论书;

  (二)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三)《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淮南市工伤(亡)职工待遇支付审批表》;

  (四)工伤(亡)职工身份证;

  (五)《非工伤定点医院抢救治疗审批表》;

  (六)《淮南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七)门诊或住院病历、门诊双联处方(或清单)、住院每日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总清单;

  (八)工伤职工治疗费用发票;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经办机构受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工伤职工医疗待遇,应当审核:

  (一)《淮南市工伤保险挂帐治疗通知书》;

  (二)门诊或住院病历、门诊双联处方(或清单)、住院每日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总清单;

  (三)工伤(亡)职工身份证;

  (四)工伤职工治疗费用发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应当审核:

  (一)工伤认定结论书;

  (二)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三)《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淮南市工伤(亡)职工待遇支付审批表》;

  (四)工伤职工身份证;

  (五)《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等级)结论书》;

  (六)《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结论书》;

  (七)《淮南市工伤保险享受伤残待遇人员登记表》;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工亡职工亲属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审核:

  (一)工伤认定结论书;

  (二)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