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劳社[2008]178号)
凤台县、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淮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参保单位及职工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职工工伤(亡)待遇支付规范性文书(试行)的通知》(劳社秘[2005]246号)等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和支付工作。
第三条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一)工伤医疗(含康复治疗)待遇;
(二)伤残待遇;
(三)工亡待遇;
(四)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伤保险法规、规章等规定的项目、标准,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核定和支出项目,提高支出标准。
第二章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第五条 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一)工伤医疗费(含康复性治疗费);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