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农房重建。以当地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各商业银行在当地有网点的金融机构都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新信贷品种,以直接发放到户贷款、向政府投资组建的公司发放项目贷款、委托农村信用社贷款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支持农房重建。
(十)各相关银行业机构要以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支持灾区农房重建。加强对灾区农村建房实际情况的调查,逐户摸清情况,及时调整和核定授信额度,改进信贷审批流程,开辟农房重建贷款的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要创新农房贷款品种,探索整贷零还等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减轻农户短期本金偿还压力。
(十一)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贷款管理,积极防范信贷风险。要以现有贷款管理机制为基础,结合灾区实际情况,建立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灾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积极防范信贷风险。
(十二)重灾区特别是极重灾区农村信用社要加强灾前信贷资产管理,认真核实受损情况,根据贷款管理规定,确保管理尽责;要加强自身资金计划和头寸管理,认真测算资金供求,合理安排资金平衡,切实防范支付风险。
(十三)银行业机构在支持农房重建的同时,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形势,合理安排资金,创新信贷品种,积极支持和促进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农村和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特别是要全力支持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增强农户偿债能力。
四、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作用,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十四)灾区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力,结合运用部分对口援建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建立对农房重建贷款的贴息机制。贴息既要体现公共财政对农户的关心,又要有助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积极探索根据贷款额度和还款时间建立差别贴息机制,或者累积计算贴息数额,在最终还款时一次性抵减本金等多种方式,要引导农户合理负债,按时还款。贴息应直接补贴贷款农户,灾区地方政府要合理掌握贴息额度和期限,增强农户还款意识。
(十五)建立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贷款担保机制。灾区特别是极重灾区地方政府要加大协调力度,运用对口援建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作为农房重建贷款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农房重建担保基金按县(市、区)设立,担保基金存放各县(市、区)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由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单独核算,封闭运行。鼓励商业性担保公司介入,由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试行办理农村居民住房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