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设定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贷款的信贷条件
(三)银行业机构对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贷款,应该根据本行管理制度,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实际,合理设定信贷条件。符合小额信用贷款条件和额度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对于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采取资产抵押、质押、保证、农户联保等多种方式提供担保。对于无收入来源或自身缺乏建房能力的农村困难户,主要依靠非金融政策实施救济帮扶。
(四)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贷款的基本发放对象是因地震导致房屋损毁、有一定经济偿还能力、财政建房补助已经到户、自筹资金达到一定比例、已取得相应的建房批准手续并且符合经办银行业机构贷款基本条件、自愿申请贷款的农村居民。
(五)贷款金额由各经办银行业机构根据农户筹资情况、未来收入来源和农户信用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个别信用程度高、经济实力强的农户,贷款金额可控制在6万元以内。
(六)贷款期限应充分考虑借款农户的家庭经济情况、生产恢复情况、务工收入来源等合理确定,一般确定为3-5年左右,最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七)鼓励金融机构在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基础上,对农房重建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为引导农户合理决策,可以根据贷款金额分档确定利率,一定额度以内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超过一定额度的贷款,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贷款额度和利率定价由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自身资金成本、风险管理原则和农户建房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同一县域内有1家以上金融机构经办农房重建贷款的,当地人民银行机构要加强利率政策指导协调。
三、鼓励各类银行业机构积极参与支持农房重建
(八)灾区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自身网络、人员、产品和服务等优势,把积极支持灾区农房重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农村信用社筹集资金应坚持市场化筹资为主,要大力组织存款,稳定股本金,面向其他农村信用社和金融机构积极筹措资金。鼓励当地其他银行机构以协议存款、资金拆借等方式将资金融通给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省联社要本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原则,组织全省资源,积极帮扶灾区农村信用社。人民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根据抗震救灾贷款的实际期限,允许周转使用,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增强信贷投放能力,引导农村信用社集中资金用于受灾严重地区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满足当地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生活消费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合理资金需求,再贷款利率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下降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