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的意见
(川办发[2008]49号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为进一步指导灾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8〕304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96号)精神,努力做好灾区特别是极重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相关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金融支持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造成了农村房屋大面积倒塌损毁,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首要任务,事关灾区社会稳定大局。对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提供信贷支持,是当前全省银行业机构的重要任务。做好此项工作要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实行农户自建、政府补助、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相结合,合理运用信贷资源,促进农房重建筹资格局整体优化;二是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与尊重银行业机构信贷自主权相结合,促进农户与银行业机构自主协商贷款决策;三是有关银行业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遵循金融市场化运行规律有机结合,既努力支持农房重建,又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四是金融支持农房重建与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相结合,巩固和优化灾区金融生态环境;五是金融支持灾区农房重建与支持灾区恢复发展生产相结合,促进灾区经济尽快恢复和加快发展,促进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增加收入。
(二)金融支持农房重建的范围主要是国家确认的汶川大地震灾区,重点研究解决有一定收入来源与还款能力、但因灾导致贷款承贷能力下降的建房农户的合理信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