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8〕127号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安监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报告事故信息。
二、要特别重视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的跟踪报告工作,对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涉外事故及其他较大涉险事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跟踪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