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劳社[2008]171号)
凤台县、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各社保经办机构:
现将《淮南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淮南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和《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的工作要求,对市级、县区级、企业封闭运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地税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管理。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经办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运营,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开设或者变更支出户,由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批。财政专户开设或者变更,由市财政局会同劳动保障局报市政府审批,并且只能在同一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各开设一个账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和随意变动支出户和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