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内住院管理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可选择本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携带社保卡办理入院手续。入院后三日内未出示社保卡的,医院可按自费病人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核对人和社保卡,确认人、卡相符后,按规定接收入院。并及时将参保人员住院信息录入医保计算机管理系统。定点医疗机构可收取参保人员一定的预付金,出院时多退少补。
第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时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增加的《儿童用药目录》。居民医保不设立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即特检、特治、特殊材料项目)。
第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记录各项费用,并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使用自费医疗项目时,医疗机构必须履行告之义务并由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参保人员出院时,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结算相关单据,须经参保人员(或亲属)核实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报市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出院时,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实时支付;属统筹支付的部分,医院先行垫付,待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后支付。
第三章 异地住院管理
第一节 转诊转院管理
第十二条 市内二级或相当于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条件所限,经下列程序办理后,可将病人转往市外有条件的医院诊治。
1、经治医师填写《转诊、转院申请单》。
2、本科室主任签署意见。
3、组织院内专家会诊。
4、医院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5、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
第十三条 转外医院分约定医院与非约定医院,划分范围与职工医保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