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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及结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及结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劳社[2008]24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及结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及结算暂行规定

  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8]49号)及《淮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淮府[2000]20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就医结算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原则一致。

  第二条 居民医保实行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统筹,不设立普通门诊个人帐户。

  第三条 凡参加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中小学生和其他城镇居民,身患疾病均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人为因素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有明确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生育费用;赴港、澳、台及出国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等不属于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第五条 城镇居民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院范围与职工医保一致。

  第六条 参保人员由市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

  第七条 为解决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负担,建立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作为总投保人,为我市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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