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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及结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超出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实际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条 经急诊抢救无效而死亡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后72小时内死亡的本次门诊抢救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支付。

  第三十一条 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使用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中医治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按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标准提高10%。

  第三十二条 在三级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且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其统筹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低于医疗总费用(含自费)30%的,按30%予以结算。

  第三十三条 大学生连续参保缴费每满三年其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二个百分点,累计最高不超过十个百分点。

第二节 异地住院费用结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转诊转院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规定,转入约定医院的先自付10%的费用;转入非约定医院的先自付50%的费用后,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十五条 实习、寒暑假和休学期间参保大学生在异地因病住院费用、及其所发生的转诊转院费用,按市内住院的同等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六条 异地急诊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规定,先自付10%的费用后,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十七条 转诊转院、异地急诊及实习、寒暑假和休学期间大学生等在异地发生的经急诊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后72小时内死亡的本次门诊抢救费用;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中药和中医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以及连续缴费满三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市内就医的相关标准,享受同样的待遇。且在三级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实际支付低于医疗总费用30%的,按30%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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