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及结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劳社[2008]245号)
各高等学校、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及结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及结算暂行规定
为做好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8]92号)以及《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8]49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就医结算管理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原则一致。
第二条 大学生医保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下称门诊规定病种)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纳入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块运作,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实行“调剂金”制度,当年结余应控制当年筹资总额的15%以内,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0%的部分,缴回“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实行省级统筹使用。
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即普通门诊统筹部分)由各高校负责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凡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身患疾病均可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第四条 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人为因素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等有明确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赴港、澳、台及出国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等不属于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