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安监函字[2008]121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局各处(室)、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
安全生产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各处室、监察支队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各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