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规定
(2008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洛阳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包括龙门石窟文物保护区、龙门石窟风景名胜区、龙门村、郜庄村、寺沟村、张沟村、魏湾村、郭寨村、东草店村、西草店村和镇南社区、河东社区。
第三条 洛阳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门园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赋予部分与城市区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管理权限,在龙门文化旅游园区范围内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依据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财政及其出资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和核准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内外资企业及项目;
(四)负责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环卫、市政、人防、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工作的管理;
(五)负责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发展与改革(价格)、统计、审计、商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管理;
(六)负责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民政、民族宗教事务、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卫生等工作的管理;
(七)负责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交通、农机等工作的管理;
(八)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其他应当委托龙门园区管委会行使的职责。
第四条 在履行本规定第三条职责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许可等审批权,由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委托给龙门园区管委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