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1.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2.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3.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4.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5.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支持居民创业
26.城镇居民个人自主创业,在县城(镇)经营且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的,在城市经营且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27.城镇居民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地方税收政策上,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28.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