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局要将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文件及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11月底之前上报省局(发至FTP/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支持民生工程税收政策、服务措施50条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支持民生工程税收政策、服务措施50条
一、支持医疗、教育等公共事业发展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可以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支持新农村建设
4.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从事竹、木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
7.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农民个人自主创业,在农村经营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9.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10.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