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和分性别监测统计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发挥社会监督职能,支持、协助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维护妇女的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妇女的权益。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制定政策、决定涉及妇女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妇女和妇女组织的意见,应当尊重少数民族妇女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不得含有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